1、音樂類:申請者個人(含導演或指揮者)演出時間應在十分鐘以上。
2、美術類:申請者個人作品件數應占所有聯展作品三分之一以上。
3、動畫類:申請者動畫作品呈現時間應在二分鐘以上。
4、廣告類:申請者廣告作品呈現時間應在三十秒以上。
5、舞蹈類:申請者個人(含導演或編舞者)演出時間應在五分鐘以上。
6、戲劇類:申請者個人(含導演或編劇者)演出時間應在五分鐘以上。
7、建築設計類:申請個人作品貢獻應占所有聯展作品數量或設計作品參與度之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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